佛教常說「一法即一切法,一切法即一法」或「一法即萬法,萬法即一法」的悖論,而新儒家受佛教「一法即一切法,一切法即一法」影響, 也因此發展出「性即是理,理即是一」悖論。他們經常把「法、理、心、一」混為一談,以政教力量對大眾洗腦,世人因受習染無法看出其悖謬之處,因此就更增加了他們言論的猖狂,我們 如果不從其理論根本處加以戮破,世人將永遠受其邪說所害。
當我們以「一法即一切法,一切法即一法」為公式,講「一狗即一切狗,一切狗即一狗」或「一人即一切人,一切人即一人」或「一椅即一切椅,一切椅即一椅」時,我們可以立刻可以看出「一法即一切法,一切法即一法」這句話的錯謬荒誕之處,但為什麼世人直接從「一法即一切法,一切法即一法」上,卻很難發現其荒誕之處,而終身受其所欺呢?
因為「狗、人、椅」和「法、理、心」是不同性質的東西。「狗、人、椅」是具象的實體物,而「法、理 、心」這些都不是具象的實體物,「法、理、心」是一種從具象實體物中,提取出來的抽象性規範概念,是一種抽象的圖像概念,不是具象的實體物。
像「法、理、心」這些抽象性概念圖像,韓非視之如「紋理」之「紋」的「文」,「文」也就是定形物的「原則」,韓非說「理者,成物之文也」,老子說:「此三言也,以為"文"不足」就是說「這三句話作為規範的"原則"還不夠」。
所以說「法、理、心」是從各個不同的具象實體物中,提取出來的抽象性規範概念,是一種「文」,是一種圖像,是一種原則。這種抽象性概念原則,是人從具象實體物中偏擇提取而得 的。
所以韓非說「萬物各異"理"」,意思是說,所有的具象實體物的「理」,其實是各自不同的,就因為所有具象實體物的「理」不同,才能形成各自不同的「具象實體物」 ,如果所有具象實體物的「理」完全相同,那所有的具象實體物就會長得一模一樣,那這世界上就不會有萬物之分了。
所以「理」這個字,雖然只是一個字,但是這個「理」字,必是「複數」的概念,因為這個「理」字,有「萬物各異」的內涵,因為「萬物各異理」,所以「理」這個字,其實是指很多東西各自不同的「理」, 由於我們把很多東西各自相異的「理」,簡單地稱為「理」,很多人就會把「複數」的「理」,誤以為是「單數」的「理」。所以「理」的本質是複數,當我們看到「理」字時,我們絕不能把它當成 「單數」概念,而要徹底認清「理」的「複數」本質。
「理」這個東西,本質是萬物各異,唯有在「否定萬物的實體性」,和「作局部性認定」時,才會出現萬物相同的部份。譬如人和狗,都是會動的生物,所以都有動物會動的「理」,但從全面性和實體性去看 ,人和狗絕對是不同的東西,所以人和狗的「理」不會完全一樣,所以人和狗不會「理一」,所以「萬物理一,萬物一理」,是徹底的荒謬悖論。
佛教和新儒家為什麼會把「理」,或和「理」一樣是抽象圖像的「法、心」這些東西,當成單數概念,而認為「理即是一」?那是因為佛教事先否定「具象實體物」的存在,他們以「唯心論」否定 諸如「狗、人、椅」這些具象實體物的真實存在。
佛教常說「諸法無我」,事先把「具象實體物」一律說成是空像、假像、幻像、是空、是假、是幻,如此先徹底否定那些有「差異性」的「具象實體物」 的真實性,萬物的真實的「差異性」既然在一開始就被否定了,這樣他們就可以不必為這些「具象實體物」的「差異性」負任何責,由於他們眼中早已不把萬物的「差異性」放在眼裡, 而聽佛法的人也被長期洗腦而不把萬物「差異性」放在眼裡,所以他們在說「萬物一、萬法一,萬理一」的邪說時,便理直氣壯,毫無愧色。
佛教講「諸法無我」,以所有的東西都沒有自我實體為理由,不承認萬物的差異性。所延伸的當然是不承認每一隻狗單獨存在的差異性,也不承認每一個人單獨存在的差異性, 更不承認每一張椅子單獨存在的差異性。甚至他們也必因此不相信「狗、人、椅」這些不同的東西,有差異性,所以佛教就出現了「法一」的荒誕思想,而這個荒誕的「法一」思想,就被新儒家接收成為「理一」的思想。
到了主張 「理一」的宋明新儒家朱熹手裡,他還以不同生物都由雄父、雌母所生,認為生之「理」一也。朱熹的問題就在於他在「不同生物」中,只選擇性地看到了動物是雄父雌母生小孩的「理」,而且還是在不知道有 不需要雄父、雌母即能生的 「無性生殖」之「理」之下,就只根據他能力所見生小孩的「理」,他便作出「理一」的片面結論 ,並且將這個片面結論,荒誕地拿來作為哲學最高的真理公式。 而朱熹的這種片面選材的假綜合法,最後甚至演化成為當代新儒家「三家會通」,以及一貫道「五教一貫」的基本學術工具和宗教工具。
所以佛教的唯心主觀主義,是因為否定「具象實體物」的客觀存在,作出錯誤的「法一」之論;而朱熹的唯心客觀主義,則同樣是以唯心主義否定「具象實體物」的客觀存在,再進而以局部選材而作出錯誤 荒誕的「理一」之論。
「法、理、心」這些東西,它們的本質就是「萬物各異」,所以「法、理、心」的本質都是複數,所以本來就不能用單數「一」來表達它們。就像我們不能說有「五隻一隻狗、五個一個人、五種一種水果」一般;所謂「法一、理一、心一」正是「五隻一隻狗、五個一個人、五種一種水果」這般的荒謬用語。
佛教和新儒家「法、理、心」這些「抽象概念」,因為事先刪除了各種事物中不符合的條件, 而檢擇出完全符合的條件,在檢擇之下,他們所有事物之間所共有的「抽象概念」當然完全相同。所以這一事物的「法、理、心」當然和另一事物的「法、理 、心」完全一樣,所以他們就大膽地宣稱「法一、理一、心一」,然後更進一步作出「萬物一,萬法一,萬理一」的荒唐結論。
所以說,我們一定要認清「真理必是複數或是偏擇」。凡是我們說出一個「理、真理」,或一個「法、真法」來說明世界時,這個「理」字和「法」字必是「萬物各異」的複數概念才是正確的;凡是我們說出「理一」或「法一」來說明統一性時,這個「理一」或「法一」一定是「偏擇而成」的概念,絕不是全面的概念。
朱熹的「理一」是從分殊物篩選出來的統一,不是分殊物原來的「證據狀態」,所以不是分殊萬物「證據狀態」下的「真象」。我們不能以局部選材,檢擇「穿衣服」為條件,以人類都穿衣服,就無條件地說「人一」,也不能檢擇「不穿衣服」為條件,以禽獸都不穿衣服就無條件地說「禽獸一」。我們更不能以生物都會死,就說「人與禽獸一」,也不能以「生物、無生物」都有成住壞空,就說「萬物一」。所有說「一」都必須有檢擇條件性的,在無檢擇條件下,「具象實體物」的萬物,紛紛呈現各自的具象和實體,不為一,所以人和狗不同,人和人,狗和狗也各自不同。
所以佛教「一法即一切法,一切法即一法」這個公式,看起來之所以成立,因為它所表述的「法」是「非具象實體物」的「抽象概念」, 所以這個公式才能夠成立。如果佛教「一法即一切法,一切法即一法」用來表述「具象實體物」,這個公式便絕對是錯的。
譬如把「一法即一切法,一切法即一法」這個公式用於「具象實體物」的狗,轉換成「一狗即一切狗,一切狗即一 狗」就是錯的。如果你用「一狗即一切狗,一切狗即一狗」的公式,偷偷拿自家的癩病狗,去調換別人家的健康名犬,讓警察抓到時,法官就會告訴你「一狗絕不是一切狗,一切 狗絕不是一狗」。
由於「一法即一切法,一切法即一法」這個公式只能用於表達「非具象實體物」的抽象概念,不能用於表達「具象實體物」,所以這個公式作為普遍或全面的真理 時,便完全是錯的。 「一法即一切法,一切法即一法」只有在佛教的唯心論,否定具具象實體物存在的條件下才能成立,所以「一法即一切法,一切法即一法」不是真理。從老子聖學承認萬物生命、承認個人實體價的的立場看,從人類的個人人權來看,佛教「一法即一切法,一切法即一法」根本就是錯誤邪說。
「法、理、心」這些概念之所以能夠統一,是因為它們本身就不是「具象實體物」,而是從「具象實體物」中篩選出來的「 抽象概念」,在經過那個檢擇的篩子之後,篩子下面的各種東西,當然都具有同樣能經過篩子的「統一之理」,但這並不表示這些不同的東西,在未篩之前的真實狀態是「統一」的。
佛教和新儒家的「法、理 、心」思想,是以「否定差異」及「偏擇作真」來說的,他們否定各別事物差異,否定各人差異,並且偏擇了某種概念作為規範人類的真理。他們不斷發展,必定形成「否定個人差別價值」以及「以偏見為真理」的 可怕結果。
所以說佛教和新儒家「法一、理一」思想的本質,就是「否定個人差別價值、以偏見為真理」。即使他們學著別人說「關懷人類、關懷真理」,也永遠無法將對人類 的關懷發揮到允許人人有差異的地步,也永遠無法將對真理的關懷發揮到不否定現象真實存在之處。所以除非願意完全放棄唯心主義,佛教以及新儒家思想和「人類終極關懷、真理終極關懷」有骨子裡的矛盾, 這個矛盾永遠也不能解決。